江苏出台天然气短途管道运价管理办法

时间:2017-11-22 13:53:29 来源: 现代快报


摘要:11月21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11月21日,江苏省物价局印发了《江苏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现代快报记者从《办法》获悉,管道运输价格将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未来,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据介绍,省内天然气短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从省内气源的气体处理厂或国家长输管网在江苏省的起点压气站到各配气中心、大型用户或储气库的输气管道,包括省内非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以及为大用户服务的专用天然气输气管道,不包括城镇燃气配气管网。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管道运输企业生产、运输、销售一体化经营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不过,物价部门表示,管道运输业务应当与其他业务分离,应实现管道运输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根据《办法》,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运输价格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即通过核定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核定管道运输价格。

对于新成立企业制定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物价部门表示,原则上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8%、经营期30年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相关参数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另外,现代快报记者从《办法》了解到,未来,管道运输价格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运输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在校核调整过程中,如果按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道运输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物价部门规定,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并通过企业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收入、成本、管道距离、入口名称、出口名称、具体价格水平等相关信息。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省价格主管部门在后续调整价格时对已获得的不当收益予以扣减,并根据情况降低准许收益率。(见习记者 谢毓灵 记者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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