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保险机构“内保外贷”

时间:2018-02-13 13:17:19 来源: 北京晨报


昨天,中国保监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几年,在境外融资领域,部分企业利用内保外贷等方式开展跨境并购,一些保险机构也开始使用内保外贷融入资金进行境外投资。内保外贷业务拓展了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资产全球化配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如流动性风险、高杠杆风险、再融资风险等问题。

《通知》规范了反担保主体和担保物形式。规定内保外贷业务提供反担保的主体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证担保或资产抵质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资产抵质押方式应当使用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明确担保物的负面清单,即不得将责任准备金等负债资金形成的资产,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通知》明确了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实际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季末净资产的20%,并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并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政策导向和相关要求。

在监管原则上,按穿透原则实施监管。要求保险机构遵循穿透原则,确认投资项目或投资项目的底层资产所属大类资产类别,在合并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境内外投资比例,同时要求境外投资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则,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合并进行投资运作监督。

《通知》从严要求保险机构所投资的项目及其底层资产不得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要求专款专用,禁止保险机构将内保外贷融入资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资项目以外的业务,或向第三方发放贷款。并要求不得变相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在境外获得信用贷款,禁止进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机性交易等行为。

据保监会介绍,《通知》在诸多方面提出了新措施,包括将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托管;明确融资比例和融资用途;增加事前报告机制,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单个投资项目融入资金在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以上的,应当进行事前报告和评估等。

■名词解释

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附属企业或参股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事实上,近两年中资企业在境外的一些大手笔投资,其资金重要来源就是内保外贷,部分企业可能会利用内保外贷的通道转移境内资产。去年,乐视大笔资产被招行冻结的新闻曾经沸沸扬扬,实际上就是因乐视的一笔内保外贷业务逾期,而被冻结的就是乐视在境内作为抵押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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