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男子发泄情绪高空抛物 虽未伤及行人和车辆但也被当地警方刑拘!

时间:2020-12-23 15:26:55 来源: 法智律师网 百家号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尽管电视上宣传不断,报纸上警钟长鸣,但是高空抛物现象还是随处可见“头顶上的安全”“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引发社会关注,令人心惊胆战,高空抛物行为甚至有网友调侃“路人在路上行走是不是要戴上安全帽?”,近日就在安徽舒城某小区也发生了这样的现象。

6月8日,安徽警方通报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舒城县某小区一业主酒后发泄不满情绪,从6楼阳台扔下多个花盆和木椅,并在阳台上辱骂过往行人,虽未伤及行人和车辆,但危险性极大,引起居民不满。6月5日,犯罪嫌疑人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是非常危险的一种行为,高空抛物可能会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而这些案例在实践中是非常多的,那么高空抛物没有伤人如何处罚?

高空抛物没有伤人怎么处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空抛物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但如果有社会危害性的,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确高空抛物由公安负责查找责任人

此前,侵权责任编草案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条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侵权责任编草案时,有委员建议将上述条款中的“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机关”。

本次人代会上,有的代表也提出,高空抛物或者坠物行为危害公众安全,公安机关有责任进行调查以查清责任人,建议将“有关机关”明确为“公安等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规定中的“有关机关”修改为“公安等机关”。

上述案例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火速赶往现场开展调查。案发现场的道路,行人、车辆来往频繁,袁某不顾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肆意妄为实施高空抛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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