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出台农村产权交易新规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依法进行交易

时间:2021-07-14 16:12:06 来源: 合肥晚报


日,记者从市公管局获悉,新版《合肥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其中,鼓励农村个人产权依法进行交易、提出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等种种规定,通过要素流动促进合肥乡村振兴,有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鼓励农村个人产权依法进行交易

新规旨在培育和发展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其他方式交易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出面组织交易的,应当在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依法进行交易。

市、县(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引导督促农村产权到当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在其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变更登记、查询交易标的权属质等服务。

乡镇(街道)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为民服务中心等载体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窗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交易咨询等服务。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在合肥农村地区,能够进行产权交易的范围种类有哪些呢?其中,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资产(不含土地)、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后,农村产权交易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符合条件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底价,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底价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讨论通过。凡涉及集体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组织)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交所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其他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税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福利分配、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农村个人、私营机构产权的交易收益,归个人、私营机构所有。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吴奇/文 王蔚/图)


网站简介 网站团队 本网动态 友情链接 版权声明 我要投稿

Copyright© 2014-2020 中原网视台(www.hnmdtv.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