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或受罚 最高罚五千

时间:2021-07-23 15:37:02 来源: 合肥晚报


7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饲养犬只逾期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个人最高或将面临一千元处罚,单位或将被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最高罚五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运入本省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给予警告,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加强集贸市场家畜家禽防疫管理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同时,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动物防疫、市场供应等情况,决定在城市集贸市场、超市等特定区域或者动物疫病高发期等特定时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办法》明确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种类、区域范围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家禽集中屠宰、检验场所建设,推行家禽冷链运输、冰鲜上市。

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加强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如,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社会力量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同时,鼓励和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屠宰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建设检测实验室,提供动物疫病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检验等第三方服务。

《办法》还规定,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物防疫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发放临时工作补助。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实生 杨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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