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该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量调度与用水管理、水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不得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内设置不当建筑物
根据草案,引江济淮工程的管理范围主要包括:引江济淮工程依法使用的土地、水闸(涵闸)、船闸、泵站、渡槽、倒虹吸、箱涵、新开明渠、过鱼设施等以及作为输水渠道的现有河道。
在引江济淮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输水和航运的建筑物、障碍物或者种树及种植高秆作物;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和船舶安全的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堤身、护堤地和水库大坝、渠道、水闸管理范围内建房、开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放牧、开展集市贸易。
此外,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养殖活动、餐饮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工程安全和水环境质量的行为。
实行两部制水价
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范围内的城乡供水、灌溉补水、航运及生态用水,实行年度统一调度。
草案规定,引江济淮工程城乡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鼓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引江济淮工程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农业用水价格由省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除了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情况,直接从引江济淮工程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
引江济淮工程输水干线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体系。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输水干线保护工作。
引江济淮工程调水期内,具有城乡供水功能水体的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及以上标准。
引江济淮工程航道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当设置污水污染物存贮装置、集油装置,实行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禁止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闸防污调控、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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