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操作等重大事故隐患,我省出台《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制度》。即日起,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监管责任。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从应急管理部门的公务员和全额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派任命,实行“两人一矿”常态化监管,每月深入地下矿山不少于2次;露天矿山、尾矿库和其他矿山由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调配力量,实行区域联合派驻监管专员,确保每座矿山都有监管专员负责监管,每月深入矿山不少于1次。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履行的工作职责包括: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履行包保、盯守、安全巡查和报告第一责任;对所监管非煤矿山落实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管非煤矿山是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所监管非煤矿山发现的危及矿山安全的重大隐患问题,有权责令立即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报告派出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其职责与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原岗位职责互不替代。
派出单位接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并依法严肃处理。派出单位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培训等日常管理,每季度听取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专员的工作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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