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按实际新增招用就业的人数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用人单位吸纳补贴按季申报,需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申报。
受理部门:
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按实际新增招用就业的人数提出吸纳就业补贴申请。
申报时间:
用人单位吸纳补贴按季申报,需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申报。
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吸纳就业补贴承诺书》;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申请表》;
3、《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审核流程:
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报后应进行下列处理:
1、受理
应审核用人单位是否在本区纳税。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申报材料与内容不完备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并退回补充申报。申请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完备的,予以受理;逾期未补充申报或补充申报材料与内容仍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2、审核
核查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及新增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予以核实。
3、上报
对审核通过的,区人社部门公示七天,将《申请表》、《汇总表》于当月15日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区人社部门应将申报、审核、上报的资料归集存档备查。
(三)复核
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抽查复核就业登记和参保情况,汇总后将汇总表报送市财政部门。
(四)核拨
市财政部门审定,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补贴拨付至相应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拨付至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与用人单位纳税所属区(园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头条 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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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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