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提取政策2023

时间:2023-01-06 06:04:41 来源: 本地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政策:

>>实行时间:2018年12月19日-2023年12月18日


(相关资料图)

>>住房消费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购买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其他自有住房的;

②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③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④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2.具体提取要求:

①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已有住房,未使用住房贷款新购私产住房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持有该住房产权满半年。

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其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首付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③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建修房,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或非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在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并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最近一次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且符合本办法非住房消费提取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条件的,可办理提取手续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④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分别购建修房,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或非住房消费提取业务。

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不能办理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业务。

⑤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之外的其他人共同购房的:按以下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Ⅰ职工与配偶、本人的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按照第①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Ⅱ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照第②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Ⅲ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照第③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购房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⑥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可以按照第①、②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⑦办理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已用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偿还住房贷款凭证不能再次用于提取。

⑧职工公积金贷款逾期,经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的,可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⑨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且已支付房租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⑩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提取:

Ⅰ职工在本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已支付房租,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且没有住房贷款记录;

经国土房管部门认定具备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住房租房补贴资格。

Ⅱ职工及配偶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一个季度的房租。每月房租低于1980元(含1980元)的,按实际房租核定提取金额;每月房租高于1980元的,按1980元核定提取金额。提取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适时调整。

Ⅲ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承租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按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⑪其他规定

Ⅰ职工购买住房且购买该套住房全部产权的,可按本办法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的,不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Ⅱ一套私产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购买该套住房的职工,在该自然年度内,只能就其中一次交易提取住房公积金,其他交易的购房职工可在以后年度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尚未出售该套住房。

>>非住房消费提取

1.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①离休、退休的;

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③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④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⑤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

⑥家庭成员(含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重大疾病以中国保险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范围为准;

⑦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第①-④项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符合第⑤项规定的,可以同时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期间及之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职工符合第⑥项规定的,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按照第⑦项规定提取的,死亡职工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继承人(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及死亡职工配偶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提取流程

1.职工应当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任一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管理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如对职工提取情形真实性有异议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办理资料和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

>>实行时间:2021年3月19日-2026年3月18日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提取时间及金额:

提取申请人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加装电梯实际分摊金额。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实行时间:2021年6月1日-2026年5月31日

>>提取条件及金额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1200元。

每月租金超过1200元的,职工可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后,按照登记备案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的,仅限承租人中的一人及配偶按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申请提取,每月合计提取限额为2400元。

>>提取方式

职工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每次可申请提取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租金,提取期限届满,可继续申请提取。按照租赁登记备案信息提取的,提取期限同时不得超过备案租赁期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职工每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提取资金按季度划转至职工的银行储蓄账户,每季度划转资金不超过3个月的提取金额。职工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当季度未足额划转的,在同一次申请提取期限内的其他季度划转。

>>其他规定

本人或配偶有本市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按照本通知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仅就其中一套住房按照本通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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