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强化煤矿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规定_当前头条

时间:2023-03-16 11:15:30 来源: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第一条 煤矿应当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掘进工作面开 掘前,必须查明掘进巷道及周边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 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 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编制掘进地 质说明书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资料图】

第二条 煤矿在编制锚杆支护设计前,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 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探明围岩结构,测定岩 石物理力学参数,并进行围岩分类,确定重点管理类别。

第三条 煤矿应当优先在卸压区内布置巷道,避免巷道处于 采动应力影响区和应力集中区。 煤矿应当坚持“一巷一设计”原则,在巷道围岩地质力学评 估的基础上,采用工程类比、理论计算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锚杆 支护设计。锚杆支护设计应当对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 角度和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作出明确规定。锚杆支护设计的 支护强度必须满足对应的围岩条件,确保“支得住、支得牢”。 锚杆支护设计应当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地质、掘进等 部门进行会审,并将主要技术参数编入作业规程。采(盘)区各 -- 煤层首次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锚杆支护设计应当经煤矿上级公 司技术负责人组织审批后实施,煤矿无上级公司的,由矿长审批。

第四条 煤矿应当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 及时进行支护,尽量减小空顶距、缩短空顶时间,空顶距、空顶 时间应当根据顶板岩性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安装锚杆、 锚索时,必须严格按照锚杆支护设计和作业规程组织施工,严禁 截短锚杆(索)或者减少锚固剂、必须有临时支护措施,严禁空 顶作业。锚杆拉拔力、锚索预紧力必须符合锚杆支护设计和作业 规程要求。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巷道掘 进过程中应当实行锚杆逐排、锚索逐根编号管理,建立“班组自 检”“区队日检”和“矿井抽检”三级质检制度。

第五条 煤矿应当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对顶板的结构及岩性变 化情况及时进行观测,详细记录顶板岩性观测情况,编制顶板探 查孔岩性柱状图,并根据顶板结构、岩性变化情况及时修改设计。

第六条 煤矿应当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顶板离层、围岩表面 位移、锚杆(索)载荷监测;煤巷应当优先采用在线矿压监测。 在线矿压监测系统必须设置临界值及预警值,具体数值及响应标 准由煤矿上级公司技术负责人确定,煤矿无上级公司的,由矿长 组织研究后确定。煤矿应当建立监测记录台账,每班记录监测结 果,并在现场牌板上予以注明。煤矿必须对应力集中区、断层、 破碎带、大面积淋水及采动应力影响段等特殊区段加密测点、加 强观测,具体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煤矿必须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指导修订初始支护设计,及时发布安全预警、保 护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巷道出现断锚、断索、断丝现象时,必须 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

第七条 煤矿应当强化特殊地段支护。遇顶板破碎、淋水区, 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大倾角、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地 段,应当编制专门的支护设计与技术措施。在采动应力影响范围 内掘进时,受影响区域内的巷道必须采用架棚、单体液压支柱补 强或者注浆加固等加强支护措施,加强支护范围应当至少向正常 地段延伸 5m。对地应力和采动应力影响严重区域,必须制定防 止锚杆(索)崩断、断丝、坠落伤人等措施。

第八条 煤矿在断层、破碎带布置巷道时,应当采取超前治 理措施,根据需要进行超前注浆加固,改变断层、破碎带煤岩体 物理力学性质,防止掘进过程中出现片帮、冒顶。

第九条 煤矿选用的锚杆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 国家标准和相应行业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严禁使用未取得 安全标志的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

第十条 煤矿应当建立巷道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对服务年限 超过 2 年的锚杆支护巷道开展巡查,及时处理查出的事故隐患, 消除安全威胁。煤矿应当建立巡查档案,对检查的地段、查出的 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及措施落实情况作好记录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强化煤矿架棚巷道顶板管理规定 (矿安〔2022〕135 号)

第一条 煤矿应当强化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在掘进工作面开 掘前,必须查明掘进巷道及周边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 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区、 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编制掘进地 质说明书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二条 煤矿在编制架棚支护设计前,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 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和围岩地质力学评估,查明围岩结构,测定岩 石物理力学参数,并进行围岩分类,确定重点管理类别。

第三条 煤矿采用 U 型钢可缩性支架支护巷道时,应当根据 理论计算所需的支护强度,合理选择 U 型钢的型号,确定支架间 距。

第四条 煤矿采用梯形棚支架支护巷道时,应当科学设计巷 道断面,合理选择工字钢型号,确定支架间距,确保梯形棚支护 能有效控制巷道围岩变形,并采用理论计算方法验证支架的支护 强度是否满足对巷道围岩压力控制的要求。

第五条 煤矿在掘进期间,应当根据顶板条件变化,合理确 定掘进循环进尺,尽量缩短空顶时间,严禁空顶作业。前探支护 必须紧跟工作面迎头,数量不得少于两排,且具有足够的支护强 度,支护强度、方式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 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置牢固的撑杆或者 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者力矩 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水平巷道支架的前 倾或者后仰角度应当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可缩性金属支架可待受 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在巷道掘进开口、施工交岔点处 支护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掘进工作 面每班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 方可允许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八条 煤矿采用爆破工艺掘进时,对距掘进工作面 10m 内 的架棚支架,在爆破前应当进行加固。对被爆破崩倒、崩坏的支 架,必须按照由外向里的顺序逐架进行修复,维修点以里严禁人 员进入。

第九条 煤矿不得使用破损和不合格的支护材料,各种支架 及其构件、配件的材质、规格应当符合支护设计要求。

第十条 煤矿在断层、破碎带布置巷道时,应当采取超前治 理措施,根据需要进行超前注浆加固,改变断层、破碎带煤岩体 物理力学性质,防止掘进过程中出现片帮、冒顶。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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