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始!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
《关于受理慈溪市中心城区第一批次
(资料图片)
共有产权住房购买申请的公告》
✅房源情况和销售价格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申请方式和相关程序
宁宝告诉你!
01
受理申请时间
自2023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法定节假日除外)。
02
房源情况和销售价格
(一)房源情况
房源一:位于古塘街道“崇文府”1号楼、2号楼、3号楼、5号楼、6号楼、7号楼,共计58套住宅;
房源二:位于坎墩街道“悦翠云庭”1号楼、2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共计40套住宅;
房源三:位于白沙路街道“梅林苑”4号楼,坎墩街道“人和家园”1号楼、4号楼、5号楼、6号楼、11号楼,共计18套住宅(其中,“梅林苑”10套,“人和家园”8套)。
(二)销售价格
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格实行一房一价。
房源信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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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共有模式和代持机构
(一)共有模式
本批次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有二种共有模式可供选择:
模式一:由购房家庭和主购房人所在单位共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和用人单位共同购买的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并各自按出资额占比持有共有份额。
模式二:由购房家庭和政府共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和政府共同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分别为60%和40%,并各自按出资额占比持有共有份额。
(二)代持机构
宁波慈溪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为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代持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并负责运营管理。
04
保障对象和准入条件
(一)保障对象
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向社会公开销售,包括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二)准入条件
户籍、就业及缴纳社保。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连续满10年,或申请时正常缴纳且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非本市城镇户籍家庭的主申请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住房状况。申请家庭在宁波大市范围内无房屋(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房屋)。
收入和财产。申请家庭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0%,即人民币110077.5元。申请家庭的家庭财产,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及以上户的家庭财产总额分别不超过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人民币1100775元)、20倍(人民币1467700元)、25倍(人民币1834625元)。
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取消社会保险年限、收入财产等条件限制并优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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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申请地点
(一)申请受理地址:慈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三北大街777号)一楼西大厅房管64窗口,受理窗口电话:63961688。
(二)相关政策咨询电话:63035750。
06
申购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年满28周岁的单身家庭户可以独立申请购买。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承诺部分需由全部家庭成员签字确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由其监护人代为签字确认)。
主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向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慈溪市房产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受理初审。
慈溪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受理申请,并根据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部门复核。
各职能部门分别对申请家庭的申购资格进行复核。
(四)审核公示资格确认。
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和复核的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准购家庭,核发《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资格确认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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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抽取选房顺序号及选房。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适时组织公开随机摇号,准购家庭持《通知单》按时参加公开随机摇号,抽取选房顺序号。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家庭符合申购条件的,单独抽取选房顺序号,优先选房。获得选房顺序号的准购家庭即时选择购买房源。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准购家庭即时选择的购买房源,向其发放《慈溪市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六)签约购房。
准购家庭根据另行发布的共有产权住房签约公告,凭《准购证》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如准购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购房合同和购房的,视为放弃本批次购买资格。
(七)房屋交付。
购房家庭应及时按规定办理交房手续,同时与政府代持机构签订政府持有份额的《房屋使用协议》(购房家庭和用人单位共同购房的,由购房家庭与用人单位自行签订用人单位持有份额的《房屋使用协议》),并结清购房款。
(八)产权登记。
购房家庭与政府代持机构(或用人单位)各自按共有产权住房持有份额缴纳相关税费,购房家庭、政府代持机构(或用人单位)应在房屋交付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登记程序共同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房屋产权性质为“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或用人单位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等内容。
购房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或选房后未按规定签订购房合同和共有房屋使用协议,或因自身原因导致签订的购房合同被解除的,已取得的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即时失效,累计有2次以上上述情形的,5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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