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公租房怎么申请?(附条件+材料+方式)

时间:2023-08-04 16:47:18 来源: 本地宝


彭州市公租房申请条件

非廉租标准申请条件

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本市户籍家庭、本市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进城务工人员、D级危房家庭、企业合租人员。保障对象家庭年收入9万元及以下或个人年收入4.5万元及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非廉租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


(资料图)

(一)主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房。

(二)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我市城镇户籍户口且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纳入非主城区保障点位配租。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非本市户籍),应持有成都市居住证,在本市无城镇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四)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可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为本市农村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居民户口薄中登记职业为农业劳动者,在本市无城镇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五)企业合租,是指用工单位作为承租人组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城镇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在本市工作并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由用工单位交纳城镇职社会保险。

(六)主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自有产权房屋属于城镇或农村D级危房的,对符合保障标准的保障对象,作对应保障,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

廉租租金标准公租房申请条件

家庭年收入不超过3.6万元的本市户籍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单身(如因离异单身,离异时间须满二年)且个人年收入不超过2.25万元的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且未承租公房,未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超过购买一套7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总价30%(具体参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外公布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的。

房产等其他要求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拆迁住房、转让住房(含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等)的,以上所述房产面积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统一进行住房审核。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情况),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通过后,所转让房产面积不计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


彭州市公租房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或个人据实填报《彭州市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在提出申请时应授权相关部门调查其家庭(个人)财产及经济状况。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应如实提供下述申请材料:

(一)本市户籍家庭(个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收入承诺书、所在社区(单位)出具的盖章收入证明或告知承诺书等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职工还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对象为成年孤儿且未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须提供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籍簿、劳动(聘用)合同、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原件(有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的人员提供收入承诺)等相关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原件。用人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对本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正式申请时除提交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原件、职工授权委托书及职工收入证明原件等。


彭州市公租房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为家庭(个人)自行申请和单位统一组织申请两种方式:

(一)家庭(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成员应为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须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夫妻与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与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婚弟、妹等。已年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是否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已年满22周岁的未婚子女可以自愿选择作为主申请人或作为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

(二)单位组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用人单位组织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及职工家庭集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及职工家庭为居住人,社会福利机构也可组织成年孤儿统一集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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