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如此执法也有违权威的工作规范。公安部2016年制订的《常见阻碍和妨害交通民警执行职务行为现场处置规程(试行)》以及此前颁行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曾明确规定,查处违法行为,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不得拉拽车辆或驾乘人员;除机动车驾驶人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按照这些规定的精神,汕头交警完全不必采取那么极端的方式对试图逃跑的摩托车驾乘人员进行拦截,通知前方同事堵截或根据相关记录“秋后算账”才是最正确的选择。
可惜,汕头交警最终还是“跑偏”了。与扔单车绊摩托相“匹配”的是“率性而为”的警情通报。事发之后,汕头警方在一天之内陆续发布了三份警情通报。第一份通报将车祸“解释”为逃跑摩托撞上了绿化带,第二份通报对车祸具体原因不置一词,第三份通告终于承认了扔单车绊摩托的事,但将主要责任人“定义”为辅警。虽说每次通报都有所“改进”,但是,在各种闪烁其词的背后究竟是怎样一种工作态度与执法水平,大家已经看得比较清楚了。在这个意义上,汕头警方所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所指向的就绝不应只是当事的辅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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